根據(jù)我國汽車報廢標準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應當報廢:1 .輕型、微型貨車(含越野車)、礦山作業(yè)專用車累計行駛30萬公里,重型、中型貨車(含越野車)累計行駛40萬公里,特大型、中型、輕型客車(含越野車)、轎車累計行駛50萬公里,其他車輛累計行駛45萬公里;2.各類出租車已使用8年;輕型、微型貨車(含越野車)、帶掛車的貨車和礦山作業(yè)專用車已使用8年,允許延期報廢不超過4年,延期期間每年檢驗兩次;其他車輛已使用10年,允許延期報廢不超過5年,延期期間每年檢驗兩次。3.車輛損壞嚴重或技術狀況較差,因各種原因無法修復。機動車報廢年限:非營運客車:9座以下(含)15年;旅游大巴:10年;運營(非租賃)巴士10年;8年20輛以上出租車;輕貨和大件商品10年。家用車退休年齡新規(guī):在商務部正式發(fā)布的《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》中,家用車退休年齡新規(guī)取消了對非營運汽車駕齡的規(guī)定,同時將私家車行駛里程限制在60萬公里以內(nèi)。這種取消年限,以公里數(shù)限制為標準的方法,大大提高了汽車的利用率。延伸信息汽車報廢流程:憑申請表登記審核-車輛檢驗-交驗行駛證和號牌-繳費-收回公司解體照片-檢驗解體-審批-加蓋公章-注銷汽車檔案。具體流程:1。
申請報廢更新的車主填寫《機動車變更、過戶、改裝、停駛、報廢審批申請表》復印件并加蓋車主印章;2.登記審核申請,對達到報廢年齡的車輛出具《汽車報廢通知書》;對未達到報廢年齡的機動車,經(jīng)車輛檢驗確認符合汽車報廢標準的,發(fā)給《汽車報廢通知書》;3.車輛主機《汽車報廢通知書》將車輛交付給有資質(zhì)的回收企業(yè);4.經(jīng)查《汽車報廢通知書》,回收企業(yè)解體車輛,要求發(fā)動機與車輛分離,發(fā)動機缸體應破碎,車架(底盤)應切除,并拍照,出具《報廢汽車回收汪明》并支付殘值;5.對《申請表》、《XX省更新汽車技術鑒定表》、《報廢汽車回收證明》的照片及車輛解體情況進行核對、核對、簽字后,收回車牌,按規(guī)定上報審批,辦理報廢登記。